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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申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路支行,李延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320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王敏。委托代理人:张中伟,山东炜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路支行。代表人:贾志伟,职务行长。一审被告:李延进。再审申请人王敏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路支行,一审被告李延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70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翟连颇审判员  陈召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