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宪一与卢晓红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宪一,卢晓红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2民初1119号原告:卢宪一,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代理人江万清,江西东方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卢晓红,女,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代理人余忠理,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祝旭胜,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宪一诉被告卢晓红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0日以涉案房屋所在单位已改制,无法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宪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心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