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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金伟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玉喜米业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伟,黑龙江省九三农垦玉喜米业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10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王金伟,无职业。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玉喜米业加工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法定代表人范宝忠,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玉喜米业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玉喜米业加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金伟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玉喜米业加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陈桂斌审判员  吴兴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含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