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行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九妮、张永贵等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九妮,张永贵,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22行初84号原告赵九妮,女,194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张永贵,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赵九妮之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海峰,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万通街与康平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俊忠,党工委书记。委托代理人吴英林,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跃永,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九妮、张永贵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拆迁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九妮、张永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九妮、张永贵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李印召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绍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