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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行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九妮、张永贵等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九妮,张永贵,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22行初84号原告赵九妮,女,194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张永贵,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赵九妮之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海峰,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万通街与康平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俊忠,党工委书记。委托代理人吴英林,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跃永,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九妮、张永贵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拆迁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九妮、张永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九妮、张永贵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李印召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绍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