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富政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卢遵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富政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卢遵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1811号原告:天津富政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进港公路东侧龙居花园一区4-2-202室。法定代表人:汪健,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山,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卢遵华,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天津富政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卢遵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富政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侯振华人民陪审员 隋毅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文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