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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向守银与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守银,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611号申请执行人:向守银,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执行人: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大桥社区三岭路397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向守银与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1日向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0070元,承担诉讼费771.50元,执行费950元,但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71791.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邓年红人民陪审员  雷光付人民陪审员  金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宪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