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赖根琴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根琴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5刑初5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根琴,男,1959年5月9日生于江西省石城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家住江西省石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根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燕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根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赖根琴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石城县屏山镇桐树坑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闽G×××××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经及时抽取赖根琴的血液送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7.6㎎/100ML,属醉酒。案发后,赖根琴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根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根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赖根琴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赖根琴的危险驾驶行为未���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被告人赖根琴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根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赖力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颖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