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5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238号原告:杨某,住甘肃省庄浪县。被告:张某,住甘肃省庄浪县。被告:王某,住甘肃省庄浪县。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杨��负担。审 判 长 万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小平人民陪审员 魏永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柳军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