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叶长远与张帅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长远,张帅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5民初260号原告:叶长远,男,198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郏县。委托代理人:郭军,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贝贝,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帅兵,男,199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郏县。原告叶长远与被告张帅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长远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长远的委托代理人郭军、李贝贝,被告张帅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长远诉称,叶长远与张帅兵系朋友关系,张帅兵向叶长远借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为:“借据今借到叶长远现金6万元整陆万元整。个人借款借款人张帅兵2015.11.18号。”后经多次讨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帅兵偿还叶长远借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张帅兵辩称,借叶长远60000元属实,但张帅兵分三次偿还20000元、4900元、8000元,下余借款愿意偿还。经审理查明,张帅兵于2015年11月18日向叶长远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今借到叶长远现金6万元整陆万圆整。个人借款借款人张帅兵2015.11.18号。”对借款的事实和借据的内容张帅兵认可,叶长远、张帅兵陈述一致借款后张帅兵于2016年9月份偿还叶长远20000元,2016年10月份偿还4900元,2017年1月替叶长远偿还别人欠款8000元,共计32900元。叶长远称借款时口头约定月息2分,张帅兵对此不予认可。上述事实,以叶长远提供的借据,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叶长远向本院主张权利提供有张帅兵出具的借据,对借款的事实及借据的内容张帅兵认可,故对叶长远与张帅兵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认定。现叶长远请求张帅兵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张帅兵已偿还的32900元,叶长远认可,应从中扣除。关于叶长远称借款时口头约定月息2分,对此张帅兵不予认可,且叶长远提供的借据上没有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该笔借款应视为未约定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帅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叶长远欠款271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叶长远负担713元,张帅兵负担5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新峰审 判 员 王昊珂人民陪审员 李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永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