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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延边瑞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伟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瑞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018号原告:延边瑞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师青山。委托代理人:卢有铭,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生,住址:延吉市。被告:张伟,女,汉族,1983年11月7日生,住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瑞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瑞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瑞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瑞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瑞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钟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莲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