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姬艳歌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姬艳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462号罪犯姬艳歌,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解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姬艳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5年2月16日至2018年2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姬艳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5年2月,姬艳歌与他人预谋后,由姬艳歌出面引诱男性,同伙出面“捉奸”的方式,强迫受害人给钱。将受害人约至房间后,为其投放安眠药,假意陪其睡觉,同伙趁机闯入,以丈夫的名义持刀威胁捆绑受害人,将受害人的140元现金、价值296元的手机和银行卡、身份证等抢走。用胶带封住受害人的口部和手部后离开。该犯系主犯。其亲属退赔受害人2000元,获得谅解。罪犯姬艳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8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罚金1000元已缴纳。自2016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二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姬艳歌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姬艳歌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