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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吴光林与毛建平、吉水县京鑫碳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林,毛建平,吉水县京鑫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915号原告:吴光林,男,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毛建平,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吉水县京鑫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祖发,经理。住所地:吉水县文峰镇玉山村檀木山村。原告吴光林与被告毛建平、吉水县京鑫碳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吴光林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水县京鑫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光林撤回对被告吉水县京鑫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