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吴光林与毛建平、吉水县京鑫碳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林,毛建平,吉水县京鑫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915号原告:吴光林,男,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毛建平,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吉水县京鑫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祖发,经理。住所地:吉水县文峰镇玉山村檀木山村。原告吴光林与被告毛建平、吉水县京鑫碳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吴光林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水县京鑫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光林撤回对被告吉水县京鑫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