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重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小玲、赵俊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小玲,赵俊永,黄其政,付俊洁,翟炜铭,徐振三,刘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重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小玲。被执行人赵俊永。被执行人黄其政。被执行人付俊洁。被执行人翟炜铭。被执行人徐振三。被执行人刘志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小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时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钦鑫审判员 郭述友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宗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