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淑丽与毕研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丽,毕研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2766号原告:杨淑丽,1966年5月20日出生,女,现住淄川区。被告:毕研普,1962年11月16日出生,男,现住周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以北、西四路东侧。负责人:刘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靖松,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丽与被告毕研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丽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淑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970元,由原告杨淑丽负担。审判员 王合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鸿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