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11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付某某申请执行姜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1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女,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姜某某,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付某某申请执行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履行其法定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庆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