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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11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付某某申请执行姜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1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女,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姜某某,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付某某申请执行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履行其法定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庆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