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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8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尤行富、柯书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行富,柯书舰,毛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8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尤行富,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柯书舰,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毛艳,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尤行富与柯书舰、毛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柯书舰、毛艳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柯书舰的赣(2016)广丰区不动产权第××号房产(坐落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月湖北路88号河滨花园2栋4单元7-3)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