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4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童音诉秦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音,秦雯,玉溪中玉柏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文斌,潭水明,陈伟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14民初2203号 原告:童音,女,汉族,住昆明市呈贡区。 被告:秦雯,女,汉族,住玉溪市。 被告:玉溪中玉柏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斌。 被告:周文斌,男。 被告:潭水明,男。 被告:陈伟正,男。 原告童音诉被告秦雯、玉溪中玉柏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文斌、潭水明、陈伟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后,因被告秦雯、玉溪中玉柏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文斌、潭水明、陈伟正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法诉讼材料。公告过程中,原告童音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童音申请撤诉,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音撤回对被告秦雯、玉溪中玉柏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文斌、潭水明、陈伟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78元,由原告童音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普 熙 代理审判员 李 骁 代理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智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