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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某某,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侯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宋某某、侯某某(2016)陕0823民初37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宋某某、侯某某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横山农商行40万元本金及利息。月利率以9.9‰计算,计息时间从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宋某某、侯某某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横山农商行40万元本金的逾期利息。月利率以14.85‰计算,计息时间从2016年1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1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16年6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银行榆阳支行账户:6217903600003950697有存款,于2017年3月29日冻结。2017年2月9日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3万元。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恢8号本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彩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