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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汪四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四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潜山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121号之一被执行人汪四意,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4执121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6月20日向被执行人汪四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四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四意在交通银行62×××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