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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晓霞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晓霞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492号罪犯郑晓霞,曾用名张芬霞,女,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漯郾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晓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漏罪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襄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晓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与原判决有期徒刑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对郑晓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郑晓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间,郑晓霞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多次将多名被害人骗至出租屋内,以通奸或捉奸为由,对多名被害人进行殴打、威胁,并勒索现金、手机两部等物品共计92970余元。赃款分肥。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该犯系主犯。罪犯郑晓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7月、12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10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二次、良好二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郑晓霞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晓霞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