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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重庆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汽摩配件制造分公司与重庆北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汽摩配件制造分公司,重庆北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059号原告:重庆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汽摩配件制造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西合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48050W。负责人:陈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钦文,重庆隆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选,重庆隆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北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勤业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9864823H。法定代表人:王晔,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汽摩配件制造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北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日依法向原告重庆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汽摩配件制造分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重庆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汽摩配件制造分公司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汽摩配件制造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