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4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陕西美尚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庆阳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美尚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庆阳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777号原告:陕西美尚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孟一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九龙、惠潇,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庆阳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南大街。法定代表人:田志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美尚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美尚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美尚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美尚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