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0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2685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宝,主任。上诉人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民委员会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2民初1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委员会上诉称:被诉人父亲张佩恩去世前是上诉人八社农业户农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依据光明村八社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以2009年6月6日为时点,因张佩恩于2008年12月20日去世,不在分配人员范围内,张佩恩不具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资格。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该案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2民初1578号民事裁定,并裁定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张佩恩不具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资格,实质上是要求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不属人民法院主管。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明歧审判员 周更男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屈天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