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道成与通化市源达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人、二审上诉人):刘道成,男,汉族,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刘兴国,男,汉族,住通化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人、二审被上诉人):通化市源达矿业有限公司,地址:二道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宏萍(李彬之女)。再审申请人刘道成因与被申请人通化市源达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吉052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道成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刘道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刘道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白玉林审判员 刘忠大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