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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刑更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新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刑更141号罪犯XX新,男,汉族,1993年1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哈刑二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XX新服判,不上诉;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黑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XX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7年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7年6月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提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XX新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理由,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XX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没有故意犯罪。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审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呼兰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2015-2016年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死缓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入监犯人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新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XX新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么利伟审判员  孙德敏审判员  郭延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