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5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妮娜诉被告索选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妮娜,索选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669号原告:杨妮娜,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索选兵,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杨妮娜诉被告索选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就美容会所定位、策划、运营管理一事达成协议,被告收取原告订金3万元后,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内容履行其义务,致协议内容未能实际实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已收取的订金,被告承诺返还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现经本院多次释明,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有效身份信息,原告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应当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妮娜对被告索选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原告预交诉讼费5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海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