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曹洋蒙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洋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971号原告:曹洋蒙,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嘉祥县梁宝寺镇曹铺村人,现住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49号。负责人:王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洋蒙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洋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洋蒙负担。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