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6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许润华、广东中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许润华,广东中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民初2894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光大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9035352-8。负责人:韩学智。委托代理人:林川、王靓,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润华,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广东中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蓝玉四街9号1号厂房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1812863-6.法定代表人:许润华。被告:陈璐,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许润华、广东中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中汉光电公司)、陈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润华、中汉光电公司、陈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称:被告许润华与陈璐是夫妻关系,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被告许润华借款740万元,期限120个月等,并已被告许润华、陈璐所有的广州市白云区环河路86号303房、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33号之四2403房作为抵押。被告中汉光电公司、陈璐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并办理了相应抵押手续。被告许润华未按时足额还款,且抵押物已被多次查封。现原告起诉请求:一、被告许润华立即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金6290808.5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6年12月13日的利息706232.48元、罚息5404.04元、复利3832.42元;自2016年12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收);二、原告对被告许润华、陈璐提供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33号之四2403房、广州市白云区环河路86号303房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许润华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9836元;四、被告陈璐、中汉光电公司对被告许润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许润华、中汉光电公司、陈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7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许润华(借款人、抵押人)、被告中汉光电公司(保证人)、被告陈璐(抵押人、保证人)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许润华,借款金额740万元,借款期限120个月,从2013年4月7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贷款年利率为浮动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浮50%,出现违约时间,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以及律师费等,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就所有逾期金额向借款人计收罚息,抵押物为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33号之四2403房、广州市白云区环河路86号303房,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律师费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3年4月18日,原告及被告许润华、陈璐就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33号之四2403房、广州市白云区环河路86号303房办理了抵押登记。2013年4月23日,原告依约发放贷款740万元。被告许润华未依约还款,截止至2016年12月13日,被告许润华尚欠本金6290808.58元,利息706232.48元、罚息5404.04元、复利3832.42元。2016年2月29日,原告委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承办本案,为此支付了律师费19836.66元。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成立有效。原告已依约发放贷款,被告许润华没有依约归还借款,现原告主张被告许润华归还全部剩余本金、利息、并支付罚息、复利符合合同约定,被告许润华应予清偿。同理,原告为主张本案债权已支出的律师费19836.66元,被告许润华应予清偿。原告及被告许润华、陈璐已就涉案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现原告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中汉光电公司、陈璐应对被告许润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对原告的有关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许润华、广东中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润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290808.5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6年12月13日的利息706232.48元、罚息5404.04元、复利3832.42元;自2016年12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收);二、被告许润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9836元;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告许润华、陈璐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33号之四2403房、广州市白云区环河路86号303房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广东中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璐对被告许润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许润华、广东中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桂娟人民陪审员  廖小英人民陪审员  杨国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燕婷何佳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