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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启明与马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明,马祖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2民初778号原告:杨启明,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坝陵办事处坝陵集镇46.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星(一般授权),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祖金,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原告杨启明与被告马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祖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启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祖金偿还原告杨启明借款本金10000元,自逾期还款之日(2016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直至清偿之日;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6日,被告马祖金因购买农机,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定于2016年7月1日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马祖金催要,被告马祖金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被告马祖金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马祖金因购买机械向原告杨启明借款10000元。2016年5月26日,被告马祖金��具欠条,内容为:今借到杨启明现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预计2016年7月1日还款。2017年5月21日归还5000元,尚欠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马祖金向原告杨启明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马祖金应当偿还该借款。截止到2017年5月21日,被告马祖金欠原告杨启明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530元,扣减被告马祖金还款5000元,尚欠本金55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祖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启明支付5530元及利息(以553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杨启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杨启明已预交),由被告马祖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