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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原告吴敏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陈卞社区村民委员会、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市溧水区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敏,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陈卞社区村民委员会,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市溧水区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1230号原告:吴敏,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首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日斌,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陈卞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陈卞村。法定代表人:陈培工,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陈卞社区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谦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市溧水区供电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珍珠北路16号。负责人:陈杰,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市溧水区供电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敦福,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敏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陈卞社区村民委员会、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市溧水区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吴敏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敏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陈卞社区村民委员会、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市溧水区供电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任 涛人民陪审员  杨连根人民陪审员  邓家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鲍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