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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晓娟与徐曼丽、张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娟,徐曼丽,张红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636号原告张晓娟,女,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现住双辽市。被告徐曼丽,女,汉族,1978年10月31日出生,现住双辽市。被告张红雨,男,汉族,42岁,住址同上。原告张晓娟与被告徐曼丽、张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地址不详,身份无法确认,诉讼主体不具有正当性,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 董 璇人民陪审员 :杨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