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天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天华,何东华,北京鑫润云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702号申请执行人:江天华,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被执行人:何东华,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鑫润云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北京鑫润云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五街38座D座地下一层B1046。法定代表人:何东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天华与被执行人何东华、北京鑫润云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京0106民初64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江天华于2016年12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东华、北京鑫润云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江天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东华、北京鑫润云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