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北京昕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山西大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昕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北京山西大厦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19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昕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北辛庄路北软双新科创园B座204房间。法定代表人:李欣欣,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旺,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山西大厦,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洋桥西里**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诚,男,该单位退休职工。上诉人北京昕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亿华公司)、上诉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山西大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1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中直接采纳了原(2009)丰民初字第23884号案件中所作的鉴定造价,根据该鉴定报告书的记载,其鉴定造价为5653877.67元,但其中有争议部分的鉴定造价达5573727.67元,在此情况下,如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仍采纳该份鉴定报告,则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审理情况确定本案工程款数额。另,鉴定报告书所附“山西大厦设备材料合同执行情况表46(昕亿华消防)”中“双面绿光LED数量356个单价268元金额9380元”中的“数量356个”应落实是否系笔误。就“紧急疏散标志牌”的材料款,法院亦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进行进一步审理。另,根据昕亿华公司提交的2006年10月5日工作联系单,北京山西大厦在其上曾确认“复工后施工单位自购材料的材料单价和人工单价上涨幅度较大,……甲方同意在原预算的基础上按同期北京市指导价调整……”等等,昕亿华公司主张调整人工单价,一审法院应当就此进行审查,作出认定,并根据情况进行鉴定,以确定相关款项数额。因本案事实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15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昕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姚 颖审判员 李 珊审判员 陈雨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