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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江轩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翔联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江轩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翔联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049号申请人:佛山市江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兴华路A19号旭翠庭首层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RCC70G。法定代表人:杨起翔,该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惠州市翔联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小金街道办事处小铁骆坑组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55910680XP。原告佛山市江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翔联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江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翔联精密部件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佛山市江轩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案外人何宝宜的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江轩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翔联精密部件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432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江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秋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