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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加旺与孙小军、程道生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旺,孙小军,程道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李加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孙小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程道生,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申请执行人李加旺与被执行人孙小军、程道生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8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小军、程道生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运输费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并承担执行费126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小军、程道生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小军、程道生的银行存款94540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苑分理处。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