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阜城县富达出租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与李耀辉、刘晓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城县富达出租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李耀辉,刘晓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020号原告:阜城县富达出租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阜城镇阜北路南。法定代表人:宋玉才,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6741807579。被告:李耀辉,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定州市。被告:刘晓亮,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隆兴中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城县富达出租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耀辉、刘晓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城县富达出租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耀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阜城县富达出租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阜城县富达出租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耀辉的起诉。审判员 李仲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召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