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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铭峻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昌晟元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铭峻贸易有限公司,西安昌晟元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民初637号原告陕西铭峻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峰委托代理人:袁敏被告西安昌晟元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胜利原告陕西铭峻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昌晟元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军卫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江蕾、人民陪审员秦小萍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铭峻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敏、西安昌晟元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铭峻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从事纸张销售的公司,被告自2009年11月开始从原告处购买纸品用于印刷,每笔交易出货时,由宋建武或送审了在出货单上签字确认。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6年1月5日,被告共从原告处购买价值6619338.73元的纸品,但被告未能全部结清每笔交易货款,2015年7月22日原、被告依据双方交易的单据进行对账,经双方确认,共拖欠原告货款20万元。2015年7月23日、2015年11月7日各向原告还款1万元,实际欠款18万元。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清偿原告货款18万元(原告起诉后被告支付8000元);2、被告西安昌晟元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胜利及其父亲宋建武对上述拖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西安昌晟元印务有限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因为原告所送的纸张出现质量问题,因此不能付款,对于货款金额172000元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为经营纸品的贸易公司,其与被告公司多年来有合作供应纸品的业务往来,2015年7月22日经原被告核算,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胜利及宋建武,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截止2015年7月22日共欠陕西铭峻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为200000元整。欠款人一栏由宋建武签字。2015年7月23日、2015年11月7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还款2万元,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向原告还款8000元,其余至今未付。审理中,被告对所欠原告纸品款172000元无异议,但认为,原告送供应的纸品存在质量问题,其公司进行加工后,公司客户至今未能给予结账,给被告公司造成的损失,愿与原告协商处理,之后欠款两年内付清。本案经法庭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欠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宋建武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被告对数额予以认可,现剩余172000元货款未付。被告以原告提供的纸品存在质量问题,其客户至今未能给与结算为由,不同意现在给付原告货款。被告未能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所述的事实,被告与其客户之间未能结算,不应影响其与原告之间的债务清理。被告认为因纸品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损失,其未能计算出具体损失额度,故本案应先就已查明的事实予以处理。被告的损失,应待其与自己的客户结算之后,如确系原告所供应的纸品质量问题导致有损失,明确损失金额后,另行向原告予以主张,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现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出具欠条签字人宋建武系被告法定代表人之父,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为双方法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宋建武签署欠条就原、被告公司之间的账目进行结算,其个人非欠款人,亦非保证担保人,原告要求宋建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宋胜利个人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公司的债务应由被告公司的财产进行承担,原告要求宋胜利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昌晟元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铭峻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2000元。二、驳回原告陕西铭峻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西安昌晟元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胜利及其父亲宋建武对上述拖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军卫审 判 员  刘江蕾人民陪审员  秦小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向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