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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月彩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月彩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601号罪犯张月彩,女,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巩义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巩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月彩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违法所得400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2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张月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月彩说服其儿媳、儿子将正在怀孕的儿媳腹中胎儿卖掉,二人同意后,由张月彩联系买家。2012年9月14日,其儿媳生下一名男婴,张月彩通过他人介绍以40000元的价格将该男婴卖给他人。罪犯张月彩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8月、2016年2月、2016年9月分别获得表扬。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月彩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月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