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舒真义申请执行张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真义,张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306号申请执行人舒真义,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张贤,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方县。本院在执行舒真义与张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执行完毕,现暂无财产权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4)黔0521执行3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兴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