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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谢春江与被告李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春江,李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729号原告:谢春江,1991年2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李麟,1991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春江诉被告李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春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春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春江负担。审判员  朱瑞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