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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阚某某、孙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阚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90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义县。被执行人阚某某,女,1987年8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义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阚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9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李天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