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执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锦云、李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云,李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锦云,女,1977年2月5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李雪梅,女,1968年6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申请执行人陈锦云与李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雪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锦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雪梅配偶王沛在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在李雪梅与王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沛名下的银行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被执行人李雪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其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雪梅在其配偶王沛名下的中国银行西城开发区支行账户62×××32中的存款人民币65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李雪梅在其配偶王沛名下的中国银行西城开发区支行账户62×××21中的存款人民币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远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