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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永富申请执行李康英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富,李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717号申请人:李永富,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李康英,女,汉族,住青海市共和县。关于李永富与李康英赡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属于青海县共和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现已将该案委托至青海县共和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执17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驿审判员 唐 晓 凰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玲(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