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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袁晓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3刑初275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晓磊,曾用名袁磊只,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初中肄业,农民,住汤阴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晓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珊珊、刘译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晓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1日22时30分,被告人袁晓磊酒后无证驾驶豫E×××××号长安牌灰色小型轿车,沿汤阴县长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信合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袁晓磊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mg/100ml(为醉酒状态)。另查明,袁晓磊因本次无证驾驶行为被行政罚款6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晓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晓磊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袁晓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晓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缴纳的六百五十元予以折抵,剩余四千三百五十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