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与林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林明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267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旁南沙碧桂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86058991。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文,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柯疆,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明生,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诉被告林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告已缴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小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凤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