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伯鸿、李玉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伯鸿,李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102执491号被罚款人周伯鸿。被罚款人李玉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立强与被执行人周伯鸿、李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周伯鸿、李玉香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财产或虚假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周伯鸿罚款1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