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5行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成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成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5行终4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成业,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上诉人陈成业因与北海市海城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502行初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成业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二、上诉人是被上诉人北海市海城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所做《通知》的行政相对人。一审裁定所称的房屋权属证明、土地权属证明并不是行政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与诉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唯一条件。只要证明上诉人房屋系其所建设、所管理、所使用的即可。另外,立案庭只是对案件形式上审查,而不应在其提交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仍剥夺其诉权。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因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北城政复字[2017]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而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查,本案的上诉人在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的起诉期,因此,一审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要求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502行初47号行政裁定;二、指令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均佑审判员  陈 峰审判员  文庆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丘 俊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