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蔡杰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蔡杰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271号原告: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马城开发区国电大道西侧Y3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3003276C(1-1)。法定代表人:赵恒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尚,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怀新村附112#-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849839401。法定代表人:张玉之,该公司经理。被告:蔡杰洪,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蔡杰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章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