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付宇辉与张亮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宇辉,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274号申请执行人付宇辉,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张亮,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付宇辉与被执行人张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张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付宇辉71,72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1593元,有被告张亮负担。),因被执行人张亮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张亮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张亮名下工资账户,等待达到一定执行标的扣划给付申请执行人付宇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吕同玉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