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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潘春连、陈艳与连云港尚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春连,陈艳,连云港尚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37号原告:潘春连,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原告:陈艳,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守胜,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尚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苑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0662807627。法定代表人:徐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俭,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春连、陈艳与被告连云港尚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春连、陈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春连、陈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春连、陈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潘春连、陈艳承担。审 判 长  汤锦军人民陪审员  黄德才人民陪审员  赵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露 来源:百度搜索“”